《元史》读后感|《元史》纂修元史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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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纪按两汉本纪,事实与言辞并载,兼有《书》、《春秋》之义。及唐本纪,则书法严谨,全仿乎《春秋》。今修《元史》,本纪准两汉史。
一、志
按历代史志,为法间有不同。至唐志,则悉以事实组织成篇,考核之际,学者惮之。惟近代《宋史》所志,条分件列,览者易见。今修《元史》,志准《宋史》。
一、表
按汉、唐史表所载为详,而《三国志》、《五代史》则无之。唯辽、金史据所可考者作表,不计详略。今修《元史》,表准辽、金史。
一、列传
按史传之目,冠以后妃,尊也;次以宗室诸王,亲也;次以一代诸臣,善恶之总也;次以叛逆,成败之归也;次以四夷,王化之及也。然诸臣之传,历代名目又自增减不同。今修《元史》,传准历代史而参酌之。
一、历代史书,纪、志、表、传之末,各有论赞之辞。今修《元史》,不作论赞,但据事直书,具文见意,使其善恶自见,准《春秋》及钦奉圣旨示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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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《元史》读后感】《元史》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四详细阅读
◎食货三 ○岁赐 自昔帝王于其宗族姻戚必致其厚者,所以明亲亲之义也。元之为制,其又厚之至者欤!凡诸王及后妃公主,皆有食采分地。其路府州县得荐其私人以为监,秩禄受命如王官,而不得以岁月通选调。其赋则五户出丝一斤,不得私征之,皆输诸有司之府,视所当得之数而给与之。其岁赐则银币各有差,始定于太宗之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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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元史》卷三在第几页_《元史》卷三 本纪第三详细阅读
◎宪宗 宪宗桓肃皇帝,讳蒙哥,睿宗拖雷之长子也。母曰庄圣太后,怯烈氏,讳唆鲁禾帖尼。岁戊辰,十二月三日生帝。时有黄忽答部知天象者,言帝后必大贵,故以蒙哥为名。(蒙哥,华言长子也。)太宗在潜邸,养以为子,属昂灰皇后抚育之。既长,为娶火鲁剌部女火里差为妃,分之部民。及睿宗薨,乃命归藩邸。从征伐,屡立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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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《元史》读后感】《元史》卷十七 本纪第十七详细阅读
◎世祖十四 二十九年春正月甲午朔,以日食免朝贺。日食时,左右有珥,上有抱气。丙申,云南行中书省言:“罗甸归附后改普定府,隶云南省三十余年。今创罗甸宣慰安抚司,隶湖南省,不便,乞罢之,仍以其地隶云南省。”制曰:“可。”戊戌,清州饥,就陵州发粟四万七千八百石赈之。己亥,命太史令郭守敬兼领都水监事,仍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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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《元史》卷五原文】《元史》卷五 本纪第五详细阅读
◎世祖二 三年春正月癸亥,修宣圣庙成。庚午,罢高丽互市。诸王塔察儿请置铁冶,从之;请立互市,不从。忽剌忽儿所部民饥,罢上供羊。命银冶户七百、河南屯田户百四十,赋税输之州县。命匠户为军者仍为军,其军官当考第富贫,存恤无力者。耶律铸诣北京饷诸王军,仍遣宣抚使柴祯等增价籴米三万石益之。赐高丽国历。辛未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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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《元史》卷五原文]《元史》卷五十二 志第四详细阅读
◎历一 夫明时治历,自黄帝、尧、舜与三代之盛王,莫不重之,其文备见于传记矣。虽去古既远,其法不详,然原其要,不过随时考验,以合于天而已。汉刘歆作《三统历》,始立积年日法,以为推步之准。后世因之,历唐而宋,其更元改法者,凡数十家,岂故相为乖异哉?盖天有不齐之运,而历为一定之法,所以既久而不能不差,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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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史卷一百四十九翻译_《元史》卷一百一十七 列传第四详细阅读
别里古台 宗王别里古台者,烈祖之第五子,太祖之季弟也。天性纯厚,明敏多智略,不喜华饰,躯干魁伟,勇力绝人。幼从太祖平诸部落,掌从马。国法:常以腹心遇败则牵从马。其子孙最多,居处近太祖行在所,南接按只台营地。尝从太祖宴诸部族,或潜图害别里古台,以刀斫其臂,伤甚。帝大怒,欲索而诛之。别里古台曰:“今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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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《元史》卷七十七]《元史》卷七 本纪第七详细阅读
◎世祖四 七年春正月辛丑朔,高丽国王王禃遣使来贺。丙午,耶律铸、廉希宪罢。立尚书省,罢制国用使司。以平章政事忽都答儿为中书左丞相,国子祭酒许衡为中书左丞,制国用使阿合马平章尚书省事,同知制国用使司事张易同平章尚书省事,制国用使司副使张惠、签制国用使司事李尧咨、麦术丁并参知尚书省事。己酉,太阴犯毕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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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《元史》读后感]《元史》卷十五 本纪第十五详细阅读
◎世祖十二 二十五年春正月,日烜复走入海,镇南王以诸军追之,不及,引兵还交趾城。命乌马儿将水兵迎张文虎等粮船,又发兵攻其诸寨,破之。己丑,诏江淮省管内并听忙兀带节制。庚寅,祭日于司天台。赐诸王火你赤银五百两、珠一索、锦衣一袭,玉都银千两、珠一索、锦衣一袭。辛卯,尚书省臣言:“初以行省置丞相与内省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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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元史卷一百四十九翻译]《元史》卷一百一十五 列传第二详细阅读
◎睿宗 睿宗景襄皇帝,讳拖雷,太祖第四子,太宗母弟也。方太祖崩时,太宗留霍博之地,国事无所属,拖雷实身任之。闻燕京盗贼白昼剽掠富民财物,吏不能禁,遂遣塔察、吾图撒合里往穷治之,杀十有六人,盗始屏息。 己丑夏,太宗还京。八月,即位。明年庚寅秋,太宗伐金,命拖雷帅师以从,破天城堡,拔蒲城县,闻金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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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史卷一百四十九翻译_《元史》卷一百二 志第五十详细阅读
◎刑法一 自古有天下者,虽圣帝明王,不能去刑法以为治,是故道之以德义,而民弗从,则必律之以法,法复违焉,则刑辟之施,诚有不得已者。是以先王制刑,非以立威,乃所以辅治也。故《书》曰:“士制百姓于刑之中,以教祗德。”后世专务黩刑任法以为治者,无乃昧于本末轻重之义乎!历代得失,考诸史可见已。 元兴...